板们你们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明明是正常拿到的发票,却收到异常凭证,被税务局要求补税、交滞纳金,甚至影响企业纳税信用。今天一文带老板们弄懂,到底哪些情况属于异常凭证、收到异常凭证如何处理才能甩掉这口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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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异常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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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异常凭证,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该这样做:
01 接到通知,立即了解自查
若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异常告知,应及时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清楚异常发票的情况,自查业务真实性,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02 确认异常,及时税务处理
当纳税人取得了异常凭证,根据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03 真实交易,维护自身权利
若是真实有效的正常交易,纳税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