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
【例】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商场欲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是商品7折销售。
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
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应缴增值税额=70÷(1+17%) ×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 =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额=100÷(1+17%) ×17%-60÷(1+17%) ×17%=5.81(元)。
赠送的30元商品如果视同销售,那么应缴增值税额=30÷(1+17%) ×17%-18÷(1+17%) ×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额=5.81+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5 (元)。
利润额=100÷(1+17%) -60÷(1+17%) -18÷(1+17%) -5=13.80(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 (1+17%)-60÷ (1+17%) ]×33%=11.28(元)。
税后利润=13.80-11.28=2.52(元)
(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应缴增值税税额为:[100÷(1+17%) -60÷(1+17%) ]×17%=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5元(同上)。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1.28元(同上)
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当您在制定每一项经营决策时,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